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聂传青 庞艳粉/文图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资金周转和借贷行为屡见不鲜。转账操作简单便捷,能够快速实现资金流转。然而,当情谊遭遇金钱纠纷时,仅凭转账凭证能否确凿认定借贷关系并成功讨回借款呢?通过内乡县人民法院灌涨法庭审理的一起真实借款纠纷案件,我们可以揭开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诉称,2019年7月7日,被告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000元,7月30日又借款5000元,2021年6月12日再次借款5000元。三次借款均通过微信转账完成,共计20000元。赵某多次催还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陈某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他表示,2019年7月7日前并不认识赵某,经张某介绍,自己用挖掘机为刘某等人干活。刘某与张某合伙做生意,让他帮忙与卖家沟通,刘某通过微信转来10000元,他随即转给卖家,卖家还出具了相关手续。7月30日的5000元是机器租赁费,2021年6月的5000元则是赵某与王某合伙投资用于购买机器的款项。
双方举证
原告赵某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三份、微信转账截图五张,以及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及文字版,并申请张某出庭作证。被告陈某也积极举证,提交了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及文字版、收据一张、微信聊天截图两页,并申请证人曹某出庭作证。曹某证明,原被告合伙做生意,购买机器中的5000元系赵某的出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赵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10000元,同月,出租人出具收据,表明收到陈某10000元。2019年7月和2021年6月,赵某及亲戚李某分别向陈某转账5000元,2021年7月陈某向李某转回5000元,并通过微信告知赵某,之前的转账用于干活费用及购买机器款项,并发送了收据照片。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案中,赵某转账10000元的时间与陈某收据的时间契合,微信聊天内容也与租赁费、机器款陈述相互印证,被告的抗辩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赵某仅提供了转账记录,缺乏借条、微信聊天等能证明借贷合意及催款记录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在民间借贷场景中,转账凭证是常见的证据形式。然而,它仅能证实资金的流转方向,即一方将款项转给了另一方。民间借贷关系的核心要素是借贷合意,即出借方与借款方达成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仅有转账行为,无法确凿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真实意图。当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一旦被告提出转账系因其他债务关系所致的合理抗辩,转账凭证的证明力便会大打折扣。因此,转账凭证并非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决定性证据,只是证据链中的一部分。
此外,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还依赖于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在借贷行为发生之初,便应具备强烈的证据留存意识,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前筑牢证据防线。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仅有转账凭证并不足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双方在资金往来时,应尽量保留借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足的风险。
【编审:赵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