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遭公司辞退,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婚后被村委会剥夺土地分配款和社员福利,外嫁女应如何维权?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妇女在婚内权益、生育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以及“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
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家事纠纷一审案件76038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669份,发出家庭教育令518份。广东高院与广东省妇联签署《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意见》,建立“法院+妇联”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衔接机制,提供法律指引、专业指导和有效干预,不断织密广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网。
■陈凤翔绘图
明知故犯
●哺乳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构成违法要赔8万元
2010年7月,陶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从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2月,陶女士怀孕并生育孩子,哺乳期至2022年12月。
然而,2022年9月30日,就在陶女士准备回归工作岗位时,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通知陶女士终止劳动合同,并附上了经济补偿金以及考虑到她哺乳期情况的特别补助金。
对陶女士而言,她认为公司在她哺乳期未满的情况下就单方面终止合同,这样的行为似乎并不妥当。
于是,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陶女士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的差额8万元。
地点: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陶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30日到期,但陶某的哺乳期于2022年12月才结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将双方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
该公司明知陶某处于哺乳期,仍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当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判决某公司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万元。
典型意义: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对用人单位增强女职工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全小晴 孙欣 楚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