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原标题:月薪中含“经济补偿金” 离职后我还能索要吗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记者 李国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食堂担任经理,在我工作的16个月中,公司制作的工资表显示,我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除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外,月工资组成中还包含了“经济补偿金”1167元。
后来,因公司经营的食堂到期终止,我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我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餐饮公司却以在我平时的工资中体现了“经济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还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重庆 李先生
为您释疑
李先生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您工作16个月应获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费用,且通常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应提前预支或拆分发放。此举涉嫌变相降低正常工资标准,规避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义务。用人单位将“经济补偿金”按月分摊至工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庭审理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举证,证明工资构成的合理性。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经济补偿金”项目的合法性与独立性,该部分金额可能被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不影响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若经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工资中的“经济补偿金”属于正常薪酬组成部分,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反之,若仲裁机构经审理认定该款项确属预先支付的经济补偿,则需结合具体金额与法定标准判断该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建议您整理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材料,重点标注“经济补偿金”项目发放记录,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持以上证据,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特别提醒的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卫东 蔡增针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