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的加班算不算加班?
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林师傅凭借自己的厨艺入职一家餐饮公司担任主厨,他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
餐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
如休息时间内确需加班的,应当办理加班申请手续,经核决权责负责人同意,方可视为加班。
林师傅工作一年间,出于餐饮行业的特殊性,经常因客流量激增而不得不延迟下班,在节假日尤其如此。这些临时加班都未事先向餐饮公司申请。加班工时累积的越来越多,林师傅遂向餐饮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并提供了考勤表截屏、调班申请表单截屏、特殊节日营业时间安排PPT等作为证据。
餐饮公司辩称:
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林师傅并未申请过加班,不认可他存在延时加班事实。
之后林师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餐饮公司支付林师傅延时加班工资4,598.21元。餐饮公司不服仲裁,遂起诉到长宁区法院。
法院认为,餐饮公司虽规定员工加班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经负责人批准,但鉴于林师傅未能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其所提供的考勤卡截屏与被告提供的出勤统计表足以证明其每月的工作时间,结合林师傅作为主厨的工作性质,可以反映其存在延时工作的情况。
最终判令餐饮公司支付林师傅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4,598.21元。后该案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现已生效。
劳动者有休息的法定权利。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合理统筹,兼顾企业生产效率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强制加班和“免费”加班不应成为企业文化。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事关劳动者基本生计,依法应予保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劳动者如需加班应当事先申请并经单位审批通过,否则不认定为加班。加班审批制度在规范加班行为、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存在积极作用,既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表现,亦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个别用人单位滥用加班审批制度的实例屡见不鲜,有些单位未严格执行导致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些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有必要予以纠偏。
一般来说,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01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
02
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03
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的。因此,即便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但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其客观存在加班事实的,即使劳动者并未申请加班,也应当据实支持劳动者诉请,这既不违背法律关于加班的规定,也合乎公平正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王骥
民事审判庭 法官
包志胜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供稿 | 民事审判庭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