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通过网购平台在被告陈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某知名品牌某型号脱毛仪,价格为1200元,被告客服告知验证真伪的方式为NFC显示正品网址。原告收到货物后,在拆检快递时拍摄视频,并通过NFC验证显示的网址非正品网址。原告以假货为由投诉至网购平台,网购平台向原告“仅退款”,且向原告张某披露被告陈某身份信息。原告要求被告“假一赔三”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高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网购平台经营的店铺向原告出售的脱毛仪,非产品信息标识的公司生产的产品,该公司向法院回函表示,其公司未生产案涉型号的脱毛仪,且经手机NFC扫描的域名非该公司防伪验证官方域名,故被告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向原告赔偿案涉产品价款三倍即3600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欺诈、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通常来讲,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一般从欺诈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两方面进行判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有明确法律规定、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对所出售商品属性、用途、质量等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故意美化或隐瞒所售商品,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诱使消费者错误认识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对商品的重要事实虚假陈述等行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也正是基于经营者的隐瞒重要事实虚假陈述才会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愿购买涉案商品。

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故,法院依据原告张某的诉请,判决被告陈某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对网络购物中的欺诈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相关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在消费环节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消费者同欺诈等行为作斗争,也规范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为消费者,遇到消费欺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要善于维权;作为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是基本底线,诚信经营是基本理念,应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虚假宣传、制假售假以误导消费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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