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受伤保洁员终于拿到工伤赔偿金
检察日报记者 蒋长顺 通讯员 郭涵洋 陈翔
“我的第一笔赔偿金全部到账了……”拿到第一笔赔偿金的明某日前激动地给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打电话“报喜”,压在他心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2023年8月,明某与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被指派在某幼儿园从事保洁工作。其间,明某工作时不慎滑倒,导致右腿受伤,经人体损害程度鉴定,其伤势为十级伤残。保安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也拒绝为明某申请工伤鉴定,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明某打算向法院起诉保安公司,要求其按工伤标准支付赔偿金,并于2024年12月来到茅箭区检察院,以其经济困难、诉讼能力弱为由申请支持起诉。
收到明某的申请材料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明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其诉求事项合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在协助明某收集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证人证言后,检察官还协助明某前往医院调取了住院费明细、门诊费明细、医药发票等材料,并前往幼儿园了解情况,协助明某调取了受伤时的监控录像。
然而,当承办检察官陪同明某前往保安公司进行沟通时,保安公司负责人却提出,该公司与明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且签订合同时明某已满退休年龄,无法为明某申请工伤鉴定,也不能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
了解到问题症结后,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明某从事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管理并由其发放薪资,虽然与保安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实质上已形成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虽然明某工作时已满退休年龄,但其在工作时间和地点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时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保安公司未为明某购买工伤保险,在此情况下,该公司须按照工伤标准对明某进行工伤损害赔偿。
随后,承办检察官多次找到保安公司负责人,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得到保安公司负责人认可。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调查核实、协助固定证据、梳理案件事实、厘清责任主体后,检察机关本该指导明某在认定工伤后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但承办检察官认为,仲裁、起诉不是目的,妥善化解矛盾、帮助明某尽快拿到赔偿金,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今年1月9日,茅箭区检察院联合区人社局、区总工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到场,召开检察听证会,组织案涉双方协商洽谈。听证会上,检察官依据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从法理情三方面释法说理,化解双方矛盾。
最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明某与保安公司经充分协商后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约定保安公司赔偿明某7.5万元,分两次付清。
1月20日,明某如约拿到了保安公司支付的第一笔赔偿金。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