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130
案情简介
李某某和于某某系夫妻。2023年8月3日,于某某在视频号平台浏览到甲公司发布的收割机视频,便通过平台联系到该公司销售人员。次日,李某某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台型号为4YZJ-3M的全新茎穗兼收割机,价款226000元。合同签订当日,二原告支付定金3000元,9月28日付清剩余全款223000元。
甲公司起初承诺10月1日前送达收割机,却延迟发货。10月9日,原告收到一台旧收割机,沟通后被取走重新发货。10月21日,原告收到型号为4YZJ - 3D的新收割机,但在之后作业过程中,这台机器尾灯、离合器手球、抛洒系统等先后出现故障,虽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
秋收农时已过,二原告认为甲公司严重违约,交付货物延迟且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是将甲公司和收割机生产厂家乙公司诉至莱州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以及赔偿秋收过程中的经济损失等。案件审理中,二原告撤回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甲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交付的收割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且质量合格;二是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甲公司交付的收割机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机器出现质量问题,经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甲公司也未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等随机文件。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退货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同时,甲公司需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对于原告主张的9000元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公司并非合同签订方,二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甲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返还收割机,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是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认定上,即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考虑四个维度:一是违约是否实质上剥夺了守约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二是违约方应当对被违反义务的严格遵守是否是合同的实质性约定;三是违约方违反义务是否导致守约方不能信赖其将来的履行;四是守约方解除合同并不导致违约方因已经作出的准备或者履行而遭受不相称的损失。
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收割机在原告验收时即存在一定的问题,且在之后的多次维修中也未能完全解决,导致收割机一直无法正常使用。虽然被告甲公司辩称收割机出现故障是原告未能对机器进行保养导致,但《购销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甲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型号,且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原告在农忙时间无法正常使用机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退款退货、赔偿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重要的基础。乙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并非购销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应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连带责任。同时,当事人主张权利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二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所以该项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
对于购买者而言,在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尤其是大型机械设备或贵重物品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产品型号、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并注意留存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一旦发现商家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商家来说,本案警示其要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约定。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从法律层面看,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合同违约的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依据,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山东高法、烟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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