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讨论社会热点事件、发文表达个人感受途径颇多,网友对发文和评论享有言论自由吗? 可以任意表达对某事件和个人的看法吗? 本文中的许姓网友对热搜事件连发21篇文章,认为自己是对社会事件进行舆论监督,但却被判为侵权,原因如何,我们来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侵删

“错换人生28年”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广大网民对该事件进行了讨论。原告系“错换人生28年”事件的当事人,被告通过其今日头条账户,就该事件发布了21篇文章。原告认为被告发表的文章中含有捏造事实诽谤原告的内容,对原告进行诋毁、侮辱,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所发布的今日头条文章及文章评论区中有“许X”“骗子”“咒养子”“虚恶魔”“假割肝”“骗子当道”“割G救子疑谎骗”“畜牲不如”“龌龊”等贬低性、侮辱性评价的词语,发布的文章持续时间长,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及评论、转发,且引起网络用户对原告的言论攻击,已经超出陈述基本事实的范畴以及舆论监督、批评的必要限度。法院认定被告在公共平台发布贬损原告的言论,对原告的人格构成侮辱,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删除相关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自媒体时代为个人表达提供了广阔平台,但创作自由须建立在法律边界之内,尤其需要严守名誉权保护红线。自媒体发布门槛低,平台对内容审核不严或不全面,自媒体创作者追求流量导致忽视事实核查,基于以上原因,多有短视频、文章或评论内容侵权情况发生。自媒体创作中常见的侵权形式主要有诽谤、侮辱、不实信息传播等。自媒体从业者要增强法治意识,创作时核实信息来源,避免主观恶意,评论和批评要基于事实,做到内容属实有边界、流量合法有底线,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创作价值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文稿:王 瑾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王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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