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各县 (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吉林省户籍,年龄为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户籍信息为准。

二、发放标准

自2025年1月起,全省高龄津贴标准调整为: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不少于50元/人/月,其中低保老年人不少于100元/人/月;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不少于2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少于600元/人/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并分别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发放办法

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动态管理。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当月可以按照对应的标准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领,首次申领,从申请当月发放,发放对象去世后次月停止发放。补助资金应采取以社会保障卡为发放载体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各地应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的信息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发放、停发等手续。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资金保障

高龄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此次提标前,原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负担,此次提标新增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省级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各地上年度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据实结算。对超过省定标准部分或自行扩大范围而增加的支出,由各地自行负担。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可按照分类施保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

五、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 (乡镇)审核,报县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提高高龄津贴标准已纳入省委、省政府2025年民生实事任务,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抓紧制定高龄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发放管理办法,认真抓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简化申请和定期认证审核程序,提高认证效率和资金使用准确性。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准确核实高龄老人信息,建立统一的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并同步纳入地方政务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高龄津贴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核对校验、网上信息归集,在方便老年人的同时,强化监督管理。现有纸质档案,要逐步实现无纸化归档管理。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高龄津贴不漏发、不超发、不错发、不截留、不拖欠、不克扣,不得以高龄津贴申请、认证审核、发放等名义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违规收取费用。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及容错纠错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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