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为切实加强全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隐患,严格规范社会组织各项活动,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全市社会组织“七个严禁”工作要求的通知》,对社会组织活动开展、宣传、财务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严禁出现“名实不符”“住所空挂”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严格按章程开展活动,实际办公住所地址与登记备案地址必须一致且真实存在、有效使用,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二、严禁出现负责人挂名、不履职

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参加或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参加重大事项决策,履行管理或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在有关材料(如会议纪要、年度财务报告等)上亲笔签名。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建立内部矛盾争议防范和协商解决制度。

三、严禁冒用或仿冒官方名义开展宣传

社会组织不得擅自注册或使用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同或相似(如形似、含义相似、发音相似等)的新媒体账号、名称或标识,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误导性宣传。社会组织对报送、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严禁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等规定,不得擅自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五、严禁项目、资金、收费、票据等“体外循环”逃避监管

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将项目、资金、收费、票据等纳入统一管理,财务收支应当通过依法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非备案账户收支。社会组织应按章程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六、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

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及《成都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正面负面清单》等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规定公示各类收费信息,不得强制单位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强制单位或个人参加收费活动、接受第三方有偿服务、付费订购产品或刊物、提供赞助或捐赠。

七、严禁违规举办培训、评价、发证活动

社会组织开展培训的,若培训内容涉及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内容,应依法依规提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得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资格认定或颁发相关证书证件,不得以新职业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名义举办培训、评价、发证活动。

市民政局表示,全市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对本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业务主管(行业监管)和登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督促指导社会组织整改问题、规范运行。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喜欢我,就给我一个“好看”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