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入住工作流程、救助资金申请与发放、救助对象及额度、养老机构绩效补助等做了明确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为:纳入低保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高龄老年人。失能包括中度、重度、完全失能,高龄指80周岁及以上。对于长护险已支付费用的则不纳入,鼓励有条件地区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低保重度残疾人纳入。与2023年相比,此次《实施意见》对失能程度的规定更宽,新增低保范围内高龄老人,服务对象范围扩大。

在补助标准上,《实施意见》明确,照护服务标准不超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与全护理照料护理费总额。各地依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等级确定照护及补助标准。在组织入住工作流程上也进行了规范,先经政策宣传动员,确定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再确定符合条件对象名单,最终组织入住养老机构。同时,救助资金申请需入住满30日后,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次月按月支付,未满一月按日计算。

对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经济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或需调整额度的,相关方应及时告知。由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后,及时作出停发或调整决定,对不再符合的解除协议、办理离院并管理档案,渐退期内继续发放补助金。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县级民政部门按季度结合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对全年考核“合格”的发放绩效补助,总额不超实际发放救助金总额的30%。

同时,将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质量上,不得区别对待入住群体,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资金安全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确保申请凭证真实、程序规范、支付合规;资金激励方面,对工作效果好的地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适当激励,对工作不佳的酌情扣减资金。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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