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在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行为人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务(目的的合法性),不足以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也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

A公司与被告人沈某约定,由沈某出任A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裁,在项目公司私募成功或者上市计划成功后,A公司按集资额的5%及2%给予沈某一次性奖励。

沈某到任后组织了团队进行上市工作,但在后续上市申请过程中与A公司产生矛盾。

后A公司在排除沈某团队参与的情况下,与某公司达成控股股权买卖协议,完成了上市募集资金。

沈某遂向A公司提出达成协议成功是沈某团队的工作成果,要求依约支付奖励报酬,并进行了多次谈判。

遭拒后,沈某采取了一系列威胁、恐吓的方法,向A公司索要奖励报酬,随后A公司报案。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实施了威胁和要挟的方法索要协商未果、未经法律确认的权利,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要点

被告人沈某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务,在奖励报酬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沈某与A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沈某团队为A公司上市做了大量工作,进而认定沈某团队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沈某团队没有直接参与控股股权买卖的最终谈判工作,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买卖协议的达成与沈某团队前期大量工作之间没有关系。

(二)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沈某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务

沈某在得知控股股权买卖协议达成后,依据约定向A公司要求奖金,并委托律师与A公司进行了多次正式谈判,只是在奖金数额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沈某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索要奖金的目的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虽然沈某团队在主张奖金的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威胁、恐吓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沈某行为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务,因此不足以认定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判决

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沈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判决沈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且实用的办案经验。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全国办案。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作为“法律之光”“瑞光诉讼”平台创办者,已发表数十万字刑事领域研究成果,并为众多法律咨询者成功解决法律难题。胡律师擅长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胡瑞律师联系方式:18612117164(电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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