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
一、从800亿假发票案看虚开行为的法律后果**
2025年江西赣州警方破获的特大假发票案中,犯罪团伙通过伪造燃油、路桥通行费发票虚抵企业成本,涉案金额超800亿元,造成国家税款巨额流失。该案反映出虚开发票行为的两大核心危害:一是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二是通过伪造交易链条骗取国家税款。法院对主犯陈氏姐弟等人的严惩(已提起公诉)再次印证了国家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曾适用死刑(现已取消)。
二、2024年新司法解释的重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犯罪的认定作出重要调整:
1. 限缩刑事打击范围**:
- 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 例:企业为获取银行贷款虚开发票但未用于抵扣的,可能不涉刑责。
2. 细化定罪标准**:
- 虚开税款10万元即可入罪,50万元属“数额较大”,500万元属“数额巨大”。
- 五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虚开的,入罪门槛降低60%。
3. **区分逃税与虚开**:
- 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虚抵进项税”行为可能认定为逃税罪,而非虚开罪。
三、典型案例中的无罪辩护空间
案例1:挂靠经营中的开票争议
在夏某虚开案中,法院认定某建材公司虽未直接采购柴油,但通过他人名义购油并取得发票抵扣税款,因无真实交易且造成税款损失,构成虚开罪。
案例2: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
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 存在真实交易;
- 发票信息与交易完全一致;
- 无证据表明其知晓发票来源非法。
律师提示:
无罪辩护的核心在于证明“无骗税故意”或“未造成税款损失”。例如:
- 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三流合一”的真实交易;
- 开票后未实际申报抵扣。
四、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建议**
1. **交易真实性核查**:
- 确保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水与发票内容一致,避免“先开票后交易”等高风险操作。
2. **供应商资质审查**:
- 警惕从“空壳公司”或异常低价渠道取得发票。
3. **税务稽查应对**:
- 若被立案侦查,需在公诉前补缴税款以减少量刑幅度(无法追回税款达30万元即属“情节严重”)。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复杂,既涉及主观目的判断,也需结合交易实质分析。企业主应建立税务合规体系,避免因“行业惯例”触碰法律红线;若已涉风险,应及时通过专业律师梳理交易证据,争取无罪或罪轻辩护。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司法解释整理,不作为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综合研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咨询电话:13918043509,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