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被告单位在资本的来源,设立、监管主体,风险承担等方面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差别;金融机构编码是为了金融统计、调查、分析,不是对被告单位属于金融机构的确认,同时被告单位也未获得“金融许可证”这一金融机构的主要牌照,故被告单位不属于金融机构。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7日,经某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被告单位A小贷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被告人熊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A小贷公司成立后,先后有王某等人在该公司贷款。
自2014年3月6日起,被告人熊某作为主管人员,未严格履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发放贷款1.3亿余元。同时,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即1500万元)。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熊某在明知王某尚有巨额贷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商议决定先对借款人王某提供担保的29处房产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再由王某利用以上房产从他人处办理抵押借款,用以偿还A小贷公司的贷款。后因借款人王某失联,致使A小贷公司的贷款未得到偿还,同时王某提供担保的29处房产已被解除抵押。
案发后,A小贷公司已对主要借款人王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
2016年2月5日,被告人熊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指控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A小贷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熊某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被告单位A小贷公司和被告人熊某的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一)被告单位A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
公诉机关主要出示了A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编码,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同意筹建A小贷公司的复函,据此认定A小贷公司是银监会授权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首先,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经营发放贷款业务。
本案中,A小贷公司虽然形式上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似,但是论其本质,其在资本的来源,设立、监管主体,风险承担等方面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差别。
其次,金融机构编码是为了金融统计、调查、分析,不是对A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确认,同时A小贷公司也未获得“金融许可证”这一金融机构的主要牌照。
因此,被告单位A小贷公司不属于《刑法》第186条规定中的金融机构。
(二)本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本案中,金某小贷公司主要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开展相关业务,上述规范性文件均不属于刑法第186条所称的“国家规定”。
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86条所称的“国家规定”。
综上,被告单位A小贷公司主体上不属于《刑法》第186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被告单位、各被告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单位A小贷公司及被告人熊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
一、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 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在多年的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且实用的办案经验。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全国办案。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作为“法律之光”“瑞光诉讼”平台创办者,已发表数十万字刑事领域研究成果,并为众多法律咨询者成功解决法律难题。胡律师擅长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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