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今天我们接着聊《人地之间》,上一期内容我们聊了土地财政的背景下,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本期内容,我们聊聊另一个重要问题,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时,政府该按什么标准向农民付费?

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根据土地种植农作物时产生的价值,向农民付费;一种是按土地转为工业或住宅用地后的地价,来向农民付费。

毫无疑问,政府更希望用第一种方法,可以将土地升值后的大笔资金拿到手里,而农民希望用第二种方法,可以获得更高的补偿。现实中,具体付多少,是各个利益集团经过激烈的博弈后,达成的结果。这种结果有时可以让各方都满意,有时也会留下矛盾,甚至导致社会动荡。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中国在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向农民付费的情况,有哪些探索,又有哪些解决方案?

1、 对农村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变化的?

计划经济时期,对于因为城市扩张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的办法是,“谁征地、谁安置”,即由企业来安置失地人口。这时的企业是国有企业,失去土地的农民会变成国企的员工。这个办法也可以看作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经济事务大包大揽的表现。

改革开放后,80年代初期,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之前被安置进国企的农民成了优先下岗的对象。计划经济时期安置失地农民的办法已经难以为继。政府更倾向于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即由地方政府向农民付钱,来获得土地。这笔钱怎么算呢?是按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价值,还是按转为商用土地后的价值呢?

这时,农民获得的补助是按土地上农产品的价值来算的,不过不是一年,而是三年左右。到了21世纪初,货币安置的办法已经被各地所通用,农民获得的补偿也在不断提高。国土资源部就规定,补偿费用可以达到土地年产值的30倍,情况特殊的话,还会更多。

在不断征地的实践中,各地的定价形成了按“区片综合地价”结算的办法。“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一个市或者县被划分为3-5个区片,各区片算出当地各种农产品年产值的平均价,补偿最高标准一般不会超过这个平均价的30倍。

需要指出,很多农村土地在经过“招拍挂”等流程和房地产业的溢价后,转化为商用,价格已经远高于30倍。也就是说,30倍这个数字,并不是土地商用后的价格。

不过,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农地征收的补偿费用确实是在不断提高,在向着越来越有利于农民的方向发展。

问题在于,国土资源部的围绕着年产值30倍变化的标准,是一个很模糊的数字,有的地方可以更高,有的地方也可以更低。哪些土地价值更高?哪些土地价值更低?高多少?低多少?政府和农民常常各执一词。于是,征地中大量的纠纷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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