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检察


编者按

周宁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法治宣传。今天,周检说法继续为您线上普法。


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道德修养深厚者以理服人,而非逞一时血气之勇。若是遇到问题就诉诸“武力”解决,可能会因图一时之快承担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醉酒的洪某某与邓某某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洪某某用手击打并推搡邓某某,致使邓某某摔倒,经鉴定,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谅解。最终,洪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矛盾纠纷应理性化解,切勿因一时冲动拳脚相向。遇事冲动,伤害他人是“双输”的选择,一时的冲动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刑事追究、民事赔偿。遇事多换位思考,善用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敬畏法律,克制情绪,共同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资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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