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一级,无自首、无谅解情节,如何处罚?
案例:范某会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531刑初100号
损害后果:轻伤一级
刑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发时间:2023.11.30
裁判日期:2024.08.13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会××村村××地处,因宅基地权属纠纷与被害人骆某随发生争执,后范某会用铁锹朝骆某随头部拍打两下,将骆某随拍倒在地,范某会又用铁锹朝骆某随头部戳了两下,骆某随回家用毛巾捂住伤口后,去村卫生室被告知无法处理,后骆某随被其儿子吕某飞带到广宗县医院治疗并报警。经鉴定,骆某随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属轻伤一级,左侧颧弓骨折属轻伤二级。2024年3月14日,范某会被传唤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系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会有期徒刑二年。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范某会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随诉称,要求依法追究范某会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严从重处罚;请求判令被告人向原告赔偿1、医疗费29238.49元(包括广宗县医院住院费急诊费等、邢台市人民医院复查CT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住院30天,每天50元);3、营养费900元(30天*30元);4、误工费16020元(按照每天可以挣100元、地里的收入平均一天损失78元估算的数);5、护理费4170元(30*139元);6、精神抚慰金5000元;7、交通费600元(20元*30天);8、鉴定费600元。共计58028.49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系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且导致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各一处,应对被告人范某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会在本案审理期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案发系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起,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由于被告人范某会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随的相关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范某会承担。骆某随主张的1、医疗费29238.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417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600元,被告人范某会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2、营养费,参照相关标准应按每天20元计算30天,即600元;3、误工费,骆某随系农村居民,事故发生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故不予支持;4、精神损失费,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损失费并非物质损失,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范某会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随赔偿的款项合计为36708.49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某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二、被告人范某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骆某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6708.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