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公〔2025〕7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平府公〔202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平远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大柘镇程北村草塘面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0.5708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柘镇程北村草塘面经济合作社(详见附件2)。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大柘镇程北村草塘面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5708公顷,其中农用地0.5708公顷(耕地0.4686公顷、林地0.06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平府公〔2024〕23号)执行(详见附件3)。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或被安置人员,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5〕3号征地批复(详见附件1)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远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3号).pdf

2.平远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3.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平府公〔2024〕23号).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平府公〔2025〕8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平府公〔20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平远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大柘镇梅二村乌石头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1.0052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柘镇梅二村乌石头经济合作社(详见附件2)。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大柘镇梅二村乌石头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1.0052公顷,其中农用地1.0052公顷(林地0.1366公顷、草地0.86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平府公〔2024〕13号)执行(详见附件3)。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或被安置人员,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5〕10号征地批复(详见附件1)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远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10号).pdf

2.平远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3.平远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平府公〔2024〕13号).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来源:平远县人民政府网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