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5年第4号)

2025年1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2025〕57号文件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6.9602公顷,作为江安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安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江安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项目用途

该批次用地拟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防护绿地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与范围

(一)征收土地位置:阳春镇土红社区村2、4、5组。

(二)征收土地范围:江安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范围。

四、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阳春镇土红社区村2组0.3363公顷,阳春镇土红社区村4组1.0061公顷,阳春镇土红社区村5组5.6178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规定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征收土地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经确认的合法证明材料,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补偿登记,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以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江安县2024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5〕57号)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来源:江安县人民政府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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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宾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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