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贵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农民工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据代理该案的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绍明介绍,2024年1月13日,王某经人介绍到贵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仁怀市茅台国际大酒店维修改造项目样板间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两天后,王某在工作过程中从人字梯上摔倒受伤,被诊断为T11椎体压缩性骨折和左桡骨远端骨折。王某随后委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该案,并向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遵义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遵义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王某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贵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决定维持了工伤认定。

随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责任主体应为现场管理人员罗秀某。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工作中接受贵州某劳务有限公司人员的管理,且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表明王某是公司工人,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罗秀某系挂靠贵州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案涉工程,该公司从中抽成5%。法院认为,无论该公司是直接雇佣王某,还是将工程违法转分包给罗秀某,亦或是罗秀某挂靠该公司承包工程,该公司作为工程承建主体,依法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贵州某劳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绍明说,该判决明确了在挂靠经营模式下,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王小红、张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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