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环罚决〔2024〕0113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6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罚决〔2024〕0113号

当事人: 辛集市诗曼尼木业厂

证件号码: 13018119831212****

地址: 辛集市王口镇农业创新科技园西行200米路南

经营者: 乔欣*

本机关于 2024年 12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按照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序号1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违法行为类型:未依法报批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值5%;2.建设生产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取值22%;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及时整改:及时停止建设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总取值27%。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罚款金额=该厂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即300万元×5%=15万元)×27%(总取值)=40500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肆万零伍佰元整(405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辛集分行 户名:辛集市财政局

账 号: 1009226425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5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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