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市场准入法治化,2025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某网吧诉阳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不予行政许可案”引发了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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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网吧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简单行政许可,但事情可能并不简单。
2023年10月19日,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同某网吧向阳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许某根变更为许某。
文体局当日认为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同年11月3日,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认为某网吧申请资料不详,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无法核实,不符合审批手续,予以退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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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人家是行政许可,你要么许可,要么不许可,作退件处理肯定不妥当。
申请资料不详,根据规定可以补正,并且限一次补正。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无法核实,这个就更有意思了,谁让你核实了?
这不是超越了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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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吧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文体局的上述通知书,判令该局依法备案并赔偿律师费用。
一个网吧,能够和主管部门打官司,真不容易。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文体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瑕疵,但并未对某网吧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原告没有利害关系,这几乎是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我自己判断大约有三成的案件就因为这个理由没有进法院的大门,进入审理程序,只是在法院门口转了一圈,然后灰溜溜出来了。
行政机关不允许人家变更法定代表人,法院竟然认为“不对网吧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样的法官,法律是从哪里学的?不用说法官,就是老百姓也不这样认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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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吧上诉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文体局未能依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过程中,曾向某网吧核实情况以及曾要求补正申请材料,未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该局应当依法就涉案行政许可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指导和释明,并结合后续补正材料和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而一审法院认为被诉通知书的问题仅为瑕疵,属于认定错误,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和《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判令文体局限期对某网吧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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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本案系经营主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时,不仅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指导和释明,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利。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正当程序原则,对文体局未经法定通知补正、释明指导程序所作的不予许可行为,明确加以否定并判决撤销,对引导行政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市场准入效率具有示范作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的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强调行政程序正当性”。
现在我们有305部法律了,学界还在鼓吹行政法典,连一部行政程序法都 没有,这怎么能行?
2025年3月3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