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晨报

找黄牛买演唱会门票没给钱

结果黄牛先把买票人告了

这样的事,还真是第一次听说

据荔枝新闻报道

此前,江苏泰兴市民李某在网上结识了王某

后者声称能购买演唱会门票

李某三次请求王某帮忙购票

并答应支付报酬

前两次,黄牛王某成功购得门票

第一次通过官方平台买到2张988元门票

约定给付3000元


第二次,黄牛王某花5000元

为李某购买到两张实体门票(门票单价1320元)

该门票于当天当面交给李某


第三次,王某再次购得2张2000元的门票

约定给付10000元

却无法联系到李某

最终不得不退票并承担了1200元手续费



随后黄牛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次购票形成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

但第二、三次通过第三方溢价抢票并转卖

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属于无效合同


判决李某返还王某第二次购票

实际支出的5000元

不支持加价要求

对于第三次退票损失1200元

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李某需返还王某800元

以上合计8800元,李某应予以偿付

对此,不少网友疑惑,为何第一次黄牛的行为会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之后的却不认定呢?



对此,泰兴市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23年11月8日,王某通过网络平台自行为李某抢购演唱会门票,并收取合理劳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此次委托合同成立并生效,李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购票款及劳务费,双方约定金额为3000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而后续两次,根据法条规定,王某通过向第三方溢价购买演唱会门票后再转卖给李某,其行为明显系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前述规定,属于倒卖文艺演出票的情形,该两次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法官释法,代购门票的行为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往往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在进行类似代抢门票或转售门票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也有网友质疑,这种“自投罗网”的黄牛,会不会另案处理呢?



“‘黄牛’倒票行为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据人民网此前报道: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超峰律师介绍,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黄牛”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将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一些“黄牛”落网后,试图以“代预约”为由逃避法律责任。“虽然亲朋好友之间偶发的‘代预约’互相帮忙合情合理合法,但以‘代预约’为业,收取高额费用,则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轻则会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超峰说。

来源 | 新闻晨报 刘一鸣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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