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更是司法机关践行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市法院特别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聚焦家庭暴力、婚姻财产分割、生育权益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等社会关切领域。这些案例通过深度剖析新型权益争议,将司法裁判转化为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既为女性维权树立维权标尺,也向社会传递反对性别歧视的司法强音。市法院将持续完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机制,通过"审判+普法"双轮驱动,帮助妇女群体提升法治素养,以司法温情守护妇女权益,让尊重与关爱妇女的社会共识在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


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原告小花(女)与被告小明于2024年6月经媒人介绍相识,2024年10月初经政府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下午,小花、小明婚检时,小花得知小明曾患有传染病,小花婚检亦检验出传染病。2024年10月中旬,小花、小明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矛盾不断,小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小明辩称,不同意撤销,与小花之间有感情,其自身疾病已经治愈,小花的病是因为自身免疫力低下造成的。

法院审理

被告小明所患的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被告小明未在结婚登记前向原告小花如实告知病情,原告小花在知晓该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诉请人民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撤销原告小花与被告小明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婚姻自由要求婚姻关系当事人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隐瞒自身疾病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甚至经政府登记结婚,由于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婚姻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在缔结婚姻时如实、客观地告知彼此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该要求更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文稿:贾 天 巨野法院 姚红梅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王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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