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2024年7月,河南驻马店19岁女生小雨(化名)遭侵犯逃跑时落水,被嫌疑人阻挡其上岸致溺亡,嫌疑人一审被判死缓,此事近日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巨大关注。2月24日,澎湃新闻从小雨家属处了解到,日前家属收到了驻马店市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
回顾一下案发经过,法院一审认定:2024年7月25日22时许,陈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遇到被害人小雨独自一人在路边看手机。陈某将其诱骗上车,带至附近一小树林内,两次试图强奸,均未成功。小雨在逃跑过程中,为躲避陈某追逐不慎掉入水塘内。陈某不仅没有施救,反而用树棍多次敲打小雨的身体不让其上岸,致使小雨溺水身亡。
此案一审时,陈某被判列缓,引发巨大的争议,很多风友都感到匪夷所思。从查明的事实看,陈某两次试图强奸被害人,未遂又故意杀人致死,数罪并罚,罪大恶极,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很难给死者家属一个交待。从过往司法案件来看,这类恶性犯罪,一般也都是顶格处罚。然而陈某居然还有逃过一死,可见有些案件的判决与公众的期待和朴素正义感,很多时候还有一定的差距。
陈某的辩护律师在一审时提出,陈某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我尊重每一个职业律师,但这个辩护理由实在有辱律师这个职业,因为它有悖于法律常识。
所谓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也不反对,不追求也不防止。而在此案中,陈某用树棍多次敲打已经落水的小雨,不仅主观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使用了暴力手段导致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的意图极其明显。更要看到,陈某多次用树棍敲打陈某身体,也是一个持续虐杀的过程,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好在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个辩护意见。
陈某供述,作案后他曾两次到过现场。在案发后至被抓获期间,他像平时一样该干活就干活,晚上还会找朋友喝酒。显然也没有任何悔罪表现。
驻马店中院在判决书中称,被告人陈某先后两次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符合未遂犯的构成要件,故强奸罪部分构成犯罪未遂。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对此,有律师解读为,陈某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提高了破案效率。认罪认罚或是一个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但决不至于重要到可以改变案件性质,让陈某从死刑变为死缓。否则,这很可能成为重大恶性犯罪的一个“免死金牌”。
这起案件,与2010年的药家鑫案非常相似,都是在实施了一个较小的犯罪行为后,为掩盖犯罪事实,临时起意将受害人残忍杀害灭口,具有随机性、暴力指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一定要比较的话,这起案件中陈某比药家鑫还要恶劣,两次企图强奸与杀人灭口有着高度的关联性。药家鑫可以死,为什么陈某不可以死?
少杀,慎杀,不是不杀,更不是重罪轻判。好在司法体系有纠错功能。2月19日,小雨家属收到了驻马店市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抗诉书中,驻马店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大,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直接危害和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且被害人无任何过错,事后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而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立即执行。
为驻马店检察院点赞,他们守住了司法正义。也期待二审能够迎来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