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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在房产证上加名也可能无法分到房产”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网友讨论。
这一传闻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房址和户型都已选好,定金也交了,未来共同居住的房子,房产证上究竟写谁的名字?这一矛盾在未婚情侣或已婚夫妇中频频爆发,因此走向分手或离婚的案例比比皆是。该解释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
但是,是否便如媒体所言房本加名也分不到房子?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这其实是对《解释二》第五条的一个误读。
《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原文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其实是对实践当中出现的借婚姻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所做的一个限制。如果夫妻双方结婚完成房屋转移登记之后,在短时间内便提出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这个时候如果给予方没有重大过错,虽然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房屋仍旧可判为给予方所有,此条规定,正是为了明确对于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这样一个行为的否定态度。法律此举,也为婚姻关系树立新的风向,即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既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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