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小孩玩耍坠入下水道受伤,

谁担责?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9日下午,家住益阳市赫山区某安置小区的2周岁幼童陈某某在家长陪同下玩耍时坠入一下水道井中不幸受伤,致其十级伤残。系其法定监护人的陈某某母亲遂将案涉工程的承包方某建筑公司及某街道办事处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被告共同对陈某某坠井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查明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该院承办法官伍敏菁亲自前往事故现场,了解到某建筑公司系该小区排水工程施工方,事故发生时案涉项目尚未竣工,小区内存在多处下水道井尚未安装井盖,本案受害者陈某某所坠入的下水道井仅用简易木板予以遮掩。

法院判决

因此,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导致陈某某受伤的下水道系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区域,某建筑公司未设置明显警示标注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仅用一块简易木板遮掩存在安全隐患,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街道办事处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后,依据其合同约定,应当派遣相应管理人员驻工地,对某建筑公司未在施工地点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提示或管理,存在管理上的失职,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某年仅两周岁,其监护人也应该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监护人让陈某某在施工现场玩耍、脱离监护导致事故的酿成,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某街道办事处、监护人分别按照70%、5%、25%的标准承担责任。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均服判息诉。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每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不是偶然,而是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必然结果。一方面,施工单位必须深刻反思,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另一方面,家长也要严格落实相关的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小孩远离危险区域。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昌子宣

2025年第25期之一

总第17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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