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诈骗罪案例,探讨了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高息借款行为如何构成诈骗罪。文章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裁判结果以及案件评析,旨在普及刑事法律知识,帮助读者理解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以及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前言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借贷行为十分常见。然而,当借款人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借款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文将通过一起具体案例,详细解析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高息借款行为如何构成诈骗罪,并探讨其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与何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邹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嘉兴市某大酒楼,由邹全权负责经营管理。邹因酒楼装修及归还借款,资金周转困难,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导致资金链断裂。邹虚构投资理由,隐瞒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某等23人借款共计6258150元,用于归还高利贷本息。案发后,邹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人旨在通过欺骗方法获取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行为人则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此外,民事欺诈行为人通常会积极履行合同,而诈骗行为人则无履行诚意或能力。

二、被告人邹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主客观构成要件

  1. 客观方面:邹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借款,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致使出借人遭受重大损失。
  2. 主观方面:邹某明知自己及公司资金状况严重恶化,仍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 合同性质:本案中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因其不体现市场秩序和交易关系。
  2. 犯罪客体:邹某的行为未侵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即市场经济秩序。
  3. 法条竞合:根据刑法规定,邹某的行为应适用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简要点评

本案通过详细分析邹某的行为,明确了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高息借款行为如何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此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也提醒公众在借贷活动中应谨慎行事,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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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申法涛律师,郑州专业刑事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3年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领域:经济犯罪、商业犯罪、公司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电信网络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职务犯罪、枪支犯罪、死刑辩护、死刑复核、无罪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上诉、刑事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冤假错案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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