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

借给别人用于“诈骗”

这样的行为想必大家都清楚

属于帮助信息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曲靖市陆良警方

就破获了这样一起案件

不过嫌疑人的操作

可是有点“神奇”了

近日

曲靖市陆良县的海某在上网时

偶然结交了一名网友

对方称有个赚钱的项目

邀请海某参加

经双方沟通

海某用银行卡帮其转账

对方每笔给“好处费”100元

随后海某分两次帮对方转账1000元

如约获得了200元“好处费”

“愿不愿玩更大的,好处费加价”

之后,对方又联系海某

让其帮助大额转账

尝到“甜头”的海某

没有犹豫就答应下来

随后对方转来了8000元

海某在转出1100元后

开始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他想到自己最近手头比较拮据

且对方行为涉嫌犯罪

剩下的钱留下自己用

对方肯定不敢报警

于是便将卡内剩余资金取出

并注销该卡和拉黑对方


就在海某暗自得意之时

其涉嫌“帮信”及盗窃的违法线索

已被公安机关掌握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赃款

躺着就想赚钱

这种不劳而获的“好事”

不仅赚不到钱

还涉嫌违法犯罪

最终得不偿失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

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

银行卡、网银、U盾等信息

切勿帮助他人掩饰、转移赃款

若发现涉嫌买卖银行卡

和手机卡等犯罪行为

请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

或者到辖区派出所举报

开屏新闻记者 蒋琼波 文 曲靖警方供图

一审 资渔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