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韩小姐找“黄牛”谢某买演唱会门票,谁知演唱会当天,付不了尾款收不到“货”,卖家还“失联”了。无奈之下,她临时找人以高出一倍的价格另行购买了门票。最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考虑其从非官方途径买票本身就具有风险,判决谢某返还韩小姐定金4250元并赔偿4250元。
韩小姐是歌星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的铁杆粉丝,因演唱会门票比较难买,她便在网上找到“黄牛”谢某。经双方微信沟通,韩小姐拍下了交易金额为4250元的购买链接,并在谢某未出票时就在App上确认收货。
随后,双方在线签订《Taylor Swift演唱会门票交易协议》,约定韩小姐向谢某购买Taylor Swift2024年3月9日新加坡演唱会VIP1套票1张,单价:8500元/张,并约定之前已付的4250元为定金,买受人收到门票进场后24小时内支付尾款4250元。
签订协议后,截至演唱会前一周,韩小姐多次催促谢某出票,但其一直推托要等到演唱会当天才能提供门票。至演唱会当天,韩小姐在演唱会现场等待交付电子门票,谢某却要求韩小姐先把尾款付掉。
然而,其提供的付款账户因存在风险隐患被封,无法付款,韩小姐慌忙联系谢某,却发现他“失联”了。无奈之下,韩小姐临时找人以高出一倍的价格另行购买了当天的门票。事后,韩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返还双倍定金以及赔偿车旅费、门票差价等其他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谢某出售Taylor Swift演唱会门票给韩小姐,韩小姐按照合同约定向谢某付款,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直至演唱会开场,谢某仍未向韩小姐提供演唱会门票,应当返还韩小姐已支付的定金。因谢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演唱会门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韩小姐主张其损失为向案外人购买门票与向谢某购买门票的价格差价,但其向案外人购买门票溢价过高,且其从非官方途径购买演唱会门票势必存在出售方不能按期交票的风险,韩小姐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综合双方的过错以及合同约定,考虑到韩小姐可能遭受到的损失,法院对韩小姐主张的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谢某应当返还韩小姐定金4250元并赔偿韩小姐4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