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deep seek出圈后,法律AI也一时大火,很多当事人以为从此可以不用在请律师,利用AI就可以解决法律问题。
笔者就当前比较热门的法律AI进行了简单测试,结果发现,法律AI目前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并且很容易误导当事人。
以下简单问两个问题,看下AI的回答:
一、分不清“检察”和“监察”
笔者问:不服检察机关不支持行政诉讼监督决定书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吗?
AI的回答:
根据相关的案例,关于“不服检察机关不支持行政诉讼监督决定书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查吗?”这一问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20)浙行终13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最高法行申1540号]][[(2020)京02行初81号]]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然而,对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决定,其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在具体案例中,如[[(2023)最高法行申1540号]]中提到的吴关兴对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为不满,但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不属于行政机关范畴,因此吴关兴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同样,[[(2020)最高法行申4853号]]中的李忠良不服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法院也认为检察院的决定属于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当公民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行政诉讼监督决定书不服时,一般情况下,如果该决定涉及的是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相反,他们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有关监察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核。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证明被诉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笔者再次提问,AI仍然以监察相关要求回复“检察”监督复查问题。
二、案例案号胡编乱造
笔者要求:
请列举2024年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并附上具体的问题描述。
AI反馈:
截至2023年10月,我无法提供2024年的案例,因为我的训练数据截止到2023年10月,且无法访问未来的数据。如果您需要2023年及之前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我可以为您提供相关案例和具体问题描述。如果您需要最新的案例,建议您访问 中国裁判文书网 或使用专业法律数据库进行检索。
以下是一些2023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及其具体问题描述,供您参考:
2023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 (2023) 最高法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描述: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主张调整工程价款,发包人拒绝。法院如何认定设计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额外费用?
案例名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 京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描述: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结论与承包人实际施工成本差距较大,承包人认为审计结论不合理。法院如何认定审计结论的效力?承包人能否推翻审计结论?
案例名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 沪01民终789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描述: 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要求承包人修复并赔偿损失,承包人拒绝。法院如何认定质量缺陷责任?承包人是否应承担修复费用及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粤01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
问题描述: 因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主张工期索赔。发包人认为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法院如何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承包人能否获得工期索赔?
AI回答看似有模有样,但是如果自行检索一下其列举的案例就会发现,要么是随便编写的案例号,案例根本不存在;要么案例和问题驴头不对马嘴,随意匹配。
周军律师提醒,经检测,当前的法律AI总体上还比较粗糙,如果当事人以AI结论为最终答案,可能会被误导。法律问题,当前还是咨询专业律师更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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