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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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短信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送达传票的做法非常常见。
那么,法院采用短信通知开庭时间,当事人以无法辨别真伪为由主张送达无效可以吗?
最高院在《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以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当事人主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甘肃源祥公司住所地张贴开庭公告,并向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该短信并申请延期开庭。
同时,甘肃源祥公司在二审上诉理由中称未能参加一审庭审的原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请延期未获准许。由此可见甘肃源祥公司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判决以甘肃源祥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为由,认定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据此,当事人通常不能以无法辨别短信真伪为由视为未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当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视为送达日期。
法院在发送短信通知时,若能提供相应的发送记录以证明短信已送达,则视为有效送达。
司法实践中,法院以短信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的做法也是被允许并且非常常见的,并且现在的传票送达也基本会以短信形式告知,尤其是律师。
短信送达传票的形式有多种,一种是短信发送即视为送达;一种是发送后点开即视为送达;还有一种是需要通过短信链接登陆并输入密码或者相应验证码后下载传票。
有些法院还会在发送短信后电话联系或者在短信送达之前先联系确认用哪种方式。
一般短信发送即视为送达的方式,法院会提前先告知。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短信送达有效,当事人如果有疑问,可以及时联系法院或律师确认,避免因未出庭而导致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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