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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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常常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这一约定旨在确保工程价款结算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也符合相关行政监管要求。
那么,如果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当事人如何救济?
最高院在(2022)最高法民终567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
当审计结论存在明显瑕疵时,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重新核定工程价款。
本案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财政部门审计结论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财政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核减金额高达合同金额的30%。承包方认为审计结论存在严重错误:一是审计机构未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擅自采用过时的定额;二是对部分已完工工程量漏审。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最高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 合同约定的审计条款是否绝对有效?
2. 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时,法院能否突破合同约定重新核定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5条(公平原则)、第6条(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约定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其效力需以不损害实质公平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审计结论作为民事合同结算依据,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其适用应以审计行为合法、合理为基础。”若审计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或程序违法,直接适用将有违公平原则,法院有权予以调整。
本案中,法院通过比对合同约定、施工签证、市场交易习惯等,认定审计结论存在以下不合理情形:
1. 计价依据错误:合同约定采用最新版工程定额,审计却沿用已废止的旧版标准;
2. 事实认定偏差:对经监理确认的隐蔽工程工程量无故核减,且未提供反证;
3. 背离行业惯例:材料价格调整未参考施工期间市场价,机械套用限价文件。
上述情形足以证明审计结论的“明显不合理性”,构成《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赋予当事人请求调整的权利。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明确审计范围、计价标准、异议程序等,避免笼统约定“以审计为准”;
增设审计期限条款,防止久审不决(如约定“超过6个月未出审计结果,则以送审价结算”)。
2. 施工过程中的证据固定
完善签证、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确保变更工程量的可追溯性;
对审计初稿提出书面异议,保留沟通记录。
3. 司法程序中的攻防策略
举证重点:对比合同约定与审计依据,揭示结论不合理性;
适时申请司法鉴定,但需预判鉴定风险(如耗时、成本等)。
综上,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只有理性看待审计条款,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方能在复杂的工程结算博弈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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