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陈刚与刘女士为夫妻,育有陈丽、陈芝、陈涵、陈斌。林女士与陈斌于1992 年结婚,2014 年离婚。1999 年,陈刚取得购买公有住房资格,以其名义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 S 号房屋,后陈刚于 2000 年去世。2020 年刘女士将该房屋出售,林女士因认为自己对售房款有份额,故而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求

原、被告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 号房屋售房款予以析产,被告陈斌、刘女士支付原告 104 万元售房款。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

陈斌:认可亲属关系、结婚及离婚情况。但称涉案房屋是陈刚和刘女士的共同财产,并非原告与被告共有。购房时原告不是实际出资人且无证据证明出资,根据物权登记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刚,陈斌等人放弃继承后房屋归刘女士所有,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刘女士: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其与陈刚用工龄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虽曾居住但不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其并非适格诉讼主体。购房时原告未出资,即便出资也仅构成借款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陈丽、陈芝:称原告起诉不属实,房屋是父亲折算工龄后购买,购房时父母向原告借款已偿还,原告扣留发票,还钱后归还,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

陈刚与刘女士的婚姻及子女情况,陈刚去世时间,林女士与陈斌的婚姻存续期间。

涉案房屋原系陈刚承租的公有住宅,1999 年陈刚申请购买,购房家庭共居人口认定表载明购房人陈刚,共居人有刘女士、陈斌、林女士。2000 年原产权单位出具预收房款收据。

2001 年以陈刚名义按房改政策签订协议书购买涉案房屋,折算了陈刚和刘女士的工龄,合同载明房屋实际售价。2002 年发放产权证,登记产权人陈刚。卖方记录显示房款交付及退款情况,办理人为陈斌。

2004 年陈丽、陈芝、陈涵、陈斌放弃对涉案房屋中属于陈刚遗产份额的继承,刘女士继承后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

2020 年刘女士将涉案房屋出售。审理中,林女士主张与陈斌出资购买房屋,出资 17000 元并偿还了向陈刚和刘女士的借款 5000 元,但被告方认为该款项是借款且已偿还。对于款项来源,林女士称是买断工龄款,陈斌表示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陈斌与林女士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房产,无债权债务。

五、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刘女士支付林女士8500 元。

驳回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分析

(一)物权归属的认定

从房屋购买过程看,涉案房屋原系陈刚承租的公房,房改时以陈刚名义购买,购房款折算了陈刚和刘女士的工龄,且房屋登记在陈刚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相关规定,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该房屋为陈刚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林女士虽主张借名买房或共同出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约定或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共有约定,无法改变房屋物权归属的认定。

(二)证据效力与举证责任

林女士主张对房屋有出资及份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其应承担举证责任。然而林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方虽主张已偿还林女士的 “借款”,但同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三)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

经法院释明,林女士同意将出资按债权债务处理。因双方均认可林女士、陈斌在购房时有出钱,法院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由于林女士和陈斌已离婚且离婚时未对该债权分割,法院将该债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分割,各分得8500 元。陈斌对其部分不要求在本案处理,而陈刚应偿还的债务由继承其遗产的刘女士在继承范围内偿还。

七、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的严谨性:在房产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整理至关重要。要确保收集到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关键事实,如借名买房、共同出资等,务必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整理证据时,要善于梳理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在法庭上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同时,要对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据进行预判,并提前准备应对策略。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深入理解和准确运用物权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判断房屋物权归属时,严格依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进行分析。对于家庭财产纠纷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认定和处理。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司法解释的更新,不断更新知识储备,确保在办案过程中能够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庭审策略的灵活性:在庭审过程中,要根据对方的陈述和证据及时调整庭审策略。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合理抗辩,要通过合理运用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有力反驳。同时,要善于利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清晰地阐述我方观点,引导法官认同我方主张。注意庭审中的语言表达和情绪控制,保持专业、冷静的态度,以提高庭审的效果和说服力。

与当事人沟通的重要性: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和当事人的诉求。在收集证据和制定诉讼策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诉讼方案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结果,帮助当事人树立合理的预期,避免因期望过高而产生不必要的失望。同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及时向当事人反馈进展情况,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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