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鼎新法庭审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



被告夏某租赁原告慕某的土地,耕种一段时间后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原告遂到法院起诉,声称被告在土地租赁期间,未经原告同意私自拆除原告在耕地上的井房子,并要求被告将井房子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应赔偿损失合计2.1万余元。庭审中,被告抗辩原告的耕地上确实有井房子,但是其租种时就是倒塌状态,不是其损坏的。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的证据仅有房子倒塌的数张照片,被告质证该证据不能证明房屋在租赁前的状态,但是其也没有证据证实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在租赁合同期前后的状态,并且原告对房屋重建的价值2.1万余元,也是其自制的一张修建计算表,没有参考性和依据,这是典型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至此案件陷入僵局。

为妥善化解这起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次的调解,被告表示既然是一本糊涂账,其愿意出一部分钱息事宁人,但是原告主张的2万余元显然过高,不予接受,而原告表示其证据也有欠缺,愿意将重建价值降低。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1万元,双方的恢复原状纠纷案划上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当事人不仅有提交证据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要能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应注重保留证据,并且该证据能够直观的证明所期望的待证事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振鑫)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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