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约车普及,停运损失案件大幅增长。司法实践中,汽车修理厂虚开维修证明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严厉打击此类现象,维护司法活动秩序,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汽车修理厂虚开维修时长证明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开出首张罚单,进行罚款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6日,网约车司机孟某驾驶津AA***26号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孟某将对方当事人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停运损失6825元。原告孟某向法院提交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维修证明载明:津AA***26号车辆于2024年8月16日进店定损维修,至2024年8月30日维修完工提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到孟某曾于2024年8月12日驾驶同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在该案件中,原告孟某向法院提交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维修证明载明:津AA***26号车辆于2024年8月12日至18日定损维修。孟某提交的网约车平台运营流水显示:津AA***26号车辆于2024年8月12日至16日期间、8月28日至8月30日期间均有运营流水,其实际停运期间为2024年8月17日至8月27日。


由此可以看出,两次事故的修理时间有明显交集,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2份维修证明记载的维修时间均与原告孟某实际停运时间不符,因此,可以认定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了伪证。

承办法官分别询问原告孟某以及某汽车维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二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并表示认识到错误,愿意接受处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人员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对原告孟某和某汽车维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作出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原告孟某处以1000元罚款,对杜某处以3000元罚款。2人均当庭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提供伪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停运损失应当依法如实提交平台运营流水、维修时长证明等证据。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做出裁判的重要依据,提供伪证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还会扰乱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对于为索取超额赔偿而提交伪证的当事人或者出具伪证的汽车修理厂,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来源:道路交通法庭 王鼎

编辑:徐鹤文

审核:田瑞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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