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妥善处理两起共涉及十六架飞机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某航空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多份融资租赁合同,开展关于16架塞纳斯208B-EX水陆两栖飞机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标的将近4亿元。出租人按期支付了上述飞机的全部购置款,并办理了飞机权属登记。后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多次催要未果,遂通知承租人取回租赁物。因承租人未予配合,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飞机,并由承租人赔偿损失。
飞机作为特殊动产,需要遵守严格的时限进行维护、保养以及发动机试车,否则将导致飞机无法满足民航局关于适航性的相关规定,甚至可能导致飞机贬值甚至报废。但因承租人经营困难,怠于维护飞机的适航状态,飞机面临迅速贬值甚至灭失的风险。故出租人在立案时就一并提交《企业诉求函》,希望尽快对飞机进行变价处置并冻结价款,待结案后再分配价款。
两个案件的承办法官收案后,考虑到飞机的贬值风险很大,适航性需求极为迫切,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线上庭审,核实飞机现状。经了解,16架飞机分布在全国5个机场,承租人因客观原因航运业务萎缩,收入下滑,没有足够财力物力支付租金和维护费用,一直和出租人商谈解决方案,但不同意再付违约金,亦不同意出租人主张的飞机残值。据承租人询价了解,飞机如果得到合理处置,其残值可以覆盖出租人所有债权。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同意共同委托一个飞机管理公司,进行定期保养及适航性维护,所需费用先由出租人垫付,并在飞机管理公司的协助下,双方先进行一架飞机的交接,确定交接飞机所需要的维修手册、维修项目监控记录表、飞机履历、单机档案等文件,变更国籍登记证、电台执照等办理流程及对应时间,然后调解确认剩余15架飞机的交接程序及费用。经法院、双方当事人、飞机管理公司等多方努力,最终该两案圆满调解解决,16架飞机均得到妥善安置,双方当事人各如所愿,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
法院将以本案反映出的航空器类特殊动产融资租赁纠纷特点为基础,结合本院与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共同完成的《航空器租赁产业司法保障机制完善研究报告》,在航空器案件审理、保全、执行等领域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包含商务机、无人机在内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司法服务,打造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东疆法庭 吕东辉、李明桥、李壮壮
编辑:徐鹤文
审核:田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