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466晚报法谭】

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李牧男)健身是不少人减脂瘦身、塑形健体的不二选择,许多人因此办理了健身卡,但往往办卡容易退卡难,如果因为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健身,办理的健身卡可以退吗?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想在工作之余健身锻炼,正巧看到了某健身工作室的广告,便前往该健身工作室咨询。经教练推荐,王某和某健身工作室签订了《私教课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分三次向该健身工作室支付了1万余元。结果没上两节课,双方就因退费事宜发生了纠纷。王某表示,某健身工作室是虚假宣传,课程服务与售前宣传不符,实际提供的健身课程无法达成原先给王某承诺的服务内容,故申请退费。但某健身工作室认为,合同中写明了“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因此不能退钱。交涉无果后,王某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审理中,被告某健身工作室的经营者刘某表示,健身课程的教练和课程内容都是按照原告王某的需求安排,根本不存在虚假宣传,原告王某就是因为目前在异地工作,不方便来健身,所以找借口想退费,是其违约在先,故不予退费。

太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原告王某提出的虚假宣传、服务与约定不符等意见,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私教课程合同》中关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约定,加重了原告王某的责任,限制了原告王某的选择权,应属于无效条款。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后,被告某健身工作室的经营者刘某提出可以把原告王某的课程转给新学员,但需要一定的转课时间,原告王某也表示,当时确实没想清楚头脑一热就办卡,后来才发现异地上课不方便,自己也有责任,愿意承担一部分违约金。最终经法院调解,由被告某健身工作室将剩余课程费用扣除违约金后,限期返还原告王某。

太仓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预付式消费中,合同中关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约定,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属无效。健身课程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消费者履行,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合同,且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消费者亦应根据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