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和丈夫打拼半辈子才买下的一间200多平方米的商铺,原本是77岁的孙某的养老保障,谁知,商铺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要被变卖。询问丈夫才知道,商铺早在十几年前就被法院强制执行给他人。求助无门的孙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孙某终于保住了属于自己的房产。

  丈夫悄然转移共同财产

  妻子提起诉讼未获支持

  “他们的借条是假的!王某瞒着我把我们买的铺子转给了王小乙!”2023年11月,孙某来到泉山区检察院,举报丈夫王某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嫌虚假诉讼。

  孙某称,她和王某是1966年登记结婚的,婚后生了一儿两女,夫妻俩共同经营水产养殖项目,生活过得还算安逸。“2003年,我们用多年攒下的积蓄购置了一间200平方米的商铺,登记在王某名下,每年租金收入也有20多万元。谁能想到,后来竟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孙某说。

  检察官通过与孙某交谈了解到,2022年6月,房屋中介突然上门要对商铺进行价格评估,租客告知孙某后,她十分惊讶,因为自家店铺既没有被抵押,也没有被出售,不知为何会突然要进行价格评估。于是,她去问丈夫王某,王某一开始吞吞吐吐、不肯吐露实情。后来,在孙某的追问下,王某终于说出实情——商铺在十多年前就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过户给王小乙(化名)了,现在是王小乙要卖这间商铺。

  王小乙是谁?经过多方打听,孙某得知,王小乙是王某的私生子。其实,孙某很早就听说王某在外面跟别人有个孩子,但为了保全自己的家庭,她一直忍着没和王某离婚。谁知王某竟和王小乙打起了商铺的主意,而且多年来一直瞒着她。对于商铺为何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给王小乙,王某始终不肯多说一句。

  随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王小乙与王某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经审理认为,那笔借款并没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孙某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孙某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孙某认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王某和王小乙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调解书有猫儿腻。“他俩在法院拿出来的借条上写着王某向王小乙借钱是用于建砖厂,但砖厂是我大儿子自己经营的,也是我大儿子自己掏钱建的,跟王某没关系。而且,王小乙和他的母亲这些年一直都是王某养着的,他们哪来那么多钱出借?这借条肯定是假的!”孙某气愤地说。

  借贷细节疑点重重

  调查核实识破假官司

  受理该案后,泉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立刻围绕孙某提到的那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展开调查。

  卷宗材料显示,2006年8月至次年4月,孙某的丈夫王某向王小乙出具了3张借条,写明共计借款154万元,用于投资建砖厂。2010年2月,王小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近200万元。后来,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分期向王小乙偿还借款154万元。

  2011年3月,因王某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小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二人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王某将名下一间200多平方米的商铺抵偿给王小乙用于结清所有借款。同年5月,法院裁定将该处商铺过户给王小乙。

  检察官审查了相关的案件材料,发现该案存在有悖常理之处:在3笔借款发生时,16岁的王小乙还在上中学,怎么会有这么多钱出借?检察官仔细查看开庭笔录后,发现原审法官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并询问了王小乙出借款的来源以及王小乙和王某的关系。王小乙的回答是,他和王某只是亲戚关系,出借款都是从他母亲那里拿的。

  王小乙在庭审中的回答让案情更加扑朔迷离。据孙某称,王小乙和他母亲的生活来源都是王某提供的,不应具备出借这么大一笔借款的能力。此外,开庭时,王小乙并没有向法庭提交借款交付的证据,仅提供了3张借条。王小乙还向法官隐瞒了他和王某之间的父子关系,而如果王某真的是王小乙的生父,王某为什么要向需要他抚养的儿子借钱呢?检察官当即联系王小乙了解情况,但王小乙数次借故逃避询问。

  “王某是串联案件的关键人物,也是最了解事实真相的人。”检察官随即将调查重心转向了王某。

  “王小乙确实是我跟别人生的孩子,但借款是真的。”面对检察官的询问,王某起初一口咬定借款真实存在。但当检察官就案件的不合理之处进行追问时,王某再难自圆其说,只好坦白道:“我也是一时糊涂。王小乙那时候跟我闹着想要这个商铺,说我如果不给他铺子,他就离家出走。我一时心软就想出了这个办法。我当时只是想安抚一下他,不想让他冲动行事,所以一直瞒着孙某。”

  至此,案件事实水落石出。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民事调解书被法院撤销

  检察机关认为,商铺是王某和孙某用婚后多年的经营收益购买的,虽然只登记在王某名下,但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王小乙起诉时提供的3张借条是伪造的,而且在诉讼中隐瞒了与王某的父子关系;王某与王小乙捏造借款事实,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目的就是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王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王小乙。

  2024年1月,泉山区检察院以王小乙不具备出借大额款项的能力、案涉借款资金来源不明、当事人未提供借款交付证据、借贷关系违背常理,案涉民事借贷纠纷系王小乙与王某通过虚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的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鉴于王某和王小乙的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应当予以惩戒,泉山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对二人进行司法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对案件进行再审。

  2024年6月,泉山区法院对该案再审后认为,王某与王小乙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王小乙的诉讼请求。王小乙不服,提起上诉。同年9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为惩戒王某与王小乙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的行为,近日,法院对王某罚款8万元、对王小乙罚款2万元。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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