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洪星,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宿舍楼2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72421196604282974。
悬赏理由与条件
申请执行人李培、李茹与孙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鲁14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洪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孙洪星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洪星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在十日内支付提供线索人员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作为悬赏金。
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悬赏金由最先提供一方获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1.财产线索属于本院已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悬赏期限:2025年1月13日至执行完毕止。如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撤回悬赏或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相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34-2311972 张法官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4)鲁1427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路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请求夏津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路路名下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位置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悬赏,悬赏金为通过悬赏执行到位金额的1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张路路,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新盛店镇张堂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880908XXXX。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并执行到位。
三、悬赏执行标的:36300元及利息。
四、悬赏金额:通过悬赏执行到位金额的10%。
五、悬赏有效期: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5年1月13日到2026年1月12日止),悬赏有效期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六、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地址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地址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5、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联系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4-7901830
本院地址:山东省夏津县开发区锦纺街
邮 编:25320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故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青与被执行人马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126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李立青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马桂国,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李家户乡苑寨村,身份证号3714281985******73。
根据申请人李立青申请,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马桂国财产线索或行踪下落举报。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桂国在全国范围内的个人财产线索(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其中不含法院已经掌握线索),使法院根据该线索执行回款的个人或单位,由申请人李立青给予提供有效线索执行回款10%的现金奖励;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桂国行踪下落或现居住地址等有效线索,且协助法院控制到被执行人或采取拘留措施的个人或单位,由申请人李立青给予3000元现金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严禁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悬赏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举报电话:0318-5631907、0318-5631908(工作日上班时间)
联系人:朱法官
故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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