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万欠条难道是废纸?广东韶关,男子与父亲关系不佳,长达6年不联系,得知父亲彩票中大奖后,却经常回家探望,后男子妹夫以外孙上学为由,向岳父借款250万并出具借条,父母均去世后,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将250万作为遗产分割,妹妹却说这250万属于赠与,法院判决或惹人争议!

(案例来源:韶关市浈江区法院)



张大爷与贺大妈是夫妻,共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张强和张丽,张强和父亲关系不好,成年后定居深圳,与父亲长达6年不联系,张丽嫁给鲁基后在香港定居。

几年前,张大爷彩票中得300万大奖,消息辗转传到张强耳中,张强得知后经常回家看望,并对父母嘘寒问暖,想以此来博回父母的欢心。

但父母相继去世后,张强却发现张大爷存款寥寥无几,经整理遗物,张强发现250万元的借条一张,上面有鲁基签名,内容为:鲁基向张大爷借现金250万,为期2年!

张强表示,张丽夫妇从张大爷处借款250万,鲁基当场出具借条一张,张大爷当日将250万转账给张丽,此后不到1个月,张大爷就因病去世,但母亲贺大妈仍需长年住院治疗。

母亲住院期间开销甚大,张丽没还过一分钱,甚至从不回家看望照顾母亲,张强不得不独自承担照顾母亲及治疗的所有费用,直至母亲去世。

张强主张,张丽从父母处借走的250万,是父母生前的合法财产,故在父母死亡后,该250万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进行分割。

张丽确认收到张大爷转账250万,但表示这笔钱是父亲张大爷赠与张丽,张大爷从未将250万支付给鲁基,并提出如下理由:

一、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强所要求分割的遗产,是鲁基向张大爷的借款250万,该笔借款是否成立,是否属于张大爷遗留的合法债权仍有争议。



鲁基虽然有出具借条,但借条上写的是现金250万元,张大爷并未将250万现金交给鲁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诺成与交付两个要件。

张大爷将250万转账给张丽,而不是直接支付250万现金给鲁基,其本意是将250万赠予女儿张丽和外孙,故双方借款合同不一定成立。

退一万步讲,即使借款合同成立,借款期限也是2年,张强在7年后起诉,早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鲁基是否还需承担还款义务也有争议。

且借款人是鲁基,并非是张丽,250万是否属于鲁基与张丽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张丽一人负责归还也有争议,需经另案诉讼确认。

二、从程序上而言,250万是鲁基所借,未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本案借款为合法债权、且未确定债务人主体身份的前提下,张强作为继承人,无权直接要求继承分割。

正常程序应是张强先提起其他诉讼确认债权,只有在该笔借款被法院生效文书确认为合法债权后,张强才有权主张分割该债权。

三、张大爷一直在韶关生活,张强则在深圳生活,父子长期不在一起生活,且父子关系不好,长达6年未联系,得知张大爷彩票中大奖后,张强才陆续回韶关。

父亲去世后,母亲也在韶关生活,生病后主要是请护工照料,张强所述支出的医疗费、护工费,实际都是父亲去世后,张强擅自从父亲账户中所转走,这本身就是父母的财产。

即使张强偶有回家,也是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张强并未对父母尽到主要抚养义务,即使分割财产,张强主张的分割比例也不合理,两人的份额应相同。

张丽定居在香港,经常回家探望父母并不现实,但父亲去世后,张丽每隔1个月就回韶关探望母亲,并不像张强在诉状中所说的从未回家。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张强没有对张大爷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也未与张大爷共同生活,且张丽已经尽到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不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张强无权要求多分遗产。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要查清是否存在250万元债权遗产、以及债权的债务人。

张强在本案中提交鲁基出具的250万元借条及张丽收到张大爷转款250万的转账凭证,拟证明张大爷、贺大妈遗留债权250万元,张丽对此有异议。

第一,张强提交的借条涉及的借款人为鲁基,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张大爷已向鲁基本人支付出借款250万,而转账凭证显示的250万收款人是张丽。

第二,张强所提交的转账凭证金额与借条金额一致,但该转账与借条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有关联,也因借条涉及鲁基,鲁基不是本案继承人,而无法查清。

第三,鲁基与张丽是夫妻关系,借条内容显示鲁基以个人名义确认债务,没有张丽的签名确认,借条涉及的债务是鲁基个人债务,还是与张丽的夫妻共同债务,无法确认。

综上,张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债权遗产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张强可另案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债权后,再行主张分割债权遗产。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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