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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

集中审判一批危险驾驶案

当庭宣判10名“酒司机”

因醉驾犯下危险驾驶罪

分别领刑受罚


1

时间:今年5月4日22时50分左右

地点:荆门城区群英路中段十字路口

事件:司机醉驾小型普通客车被查获

被告人刘某,男,今年47岁,中专文化,沙洋人。

今年5月4日22时50分左右,刘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荆门城区群英路中段十字路口,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现场对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139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刘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下危险驾驶罪。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

时间:今年5月29日1时11分左右

地点:荆门城区白云大道

事件:司机醉驾小型普通客车被查获

被告人尹某,男,今年27岁,大专文化,湖北武汉人。

今年5月29日1时11分左右,尹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荆门城区白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尹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95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尹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后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据尹某交代,事发前,他与一朋友在荆门城区红星时代广场附近一烧烤店消夜后,驾车行经白云大道时看了一下自己手机信息,导致车辆偏离正常轨道发生碰撞。

法院认为,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下危险驾驶罪。尹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3

时间:今年6月6日21时14分左右

地点:荆门城区创业二路

事件:司机醉驾小型汽车被查获

被告人彭某,男,今年38岁,初中文化,钟祥人。

今年6月6日21时14分左右,彭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荆门城区创业二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彭某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为175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彭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6月11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法院认为,彭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下危险驾驶罪。彭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4

时间:今年6月7日20时18分左右

地点:掇刀区团林铺镇将军路路段

事件:司机醉驾两轮摩托车被查获

被告人蒋某,男,今年59岁,初中文化,掇刀人。

今年6月7日20时18分左右,蒋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掇刀区团林铺镇将军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蒋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26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蒋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6月11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蒋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0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法院认为,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下危险驾驶罪。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

时间:今年6月14日22时6分左右

地点:荆门城区龙井大道

事件:司机醉驾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被查获

被告人叶某,男,今年65岁,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掇刀人。今年6月10日,叶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今年6月14日22时6分左右,叶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城区龙井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叶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91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叶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6月18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据叶某交代,事发前,他在荆门城区的出租屋里吃饭喝酒,估计喝了2两左右的白酒和1瓶啤酒。饭毕,叶某独自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前往漳河新区一小区,结果被交警查获。

法院认为,叶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下危险驾驶罪。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6

时间:今年6月17日21时3分左右

地点:荆门城区白庙路立交桥路段

事件:司机醉驾普通两轮摩托车被查获

被告人许某,男,今年41岁,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四川人,住荆门城区。今年5月8日,许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今年6月17日21时3分左右,许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城区白庙路立交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许某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07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许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6月21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2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法院认为,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下危险驾驶罪。许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7

时间:今年7月2日20时14分左右

地点:荆门城区果园三路与月亮湖北路交会路口

事件:司机醉驾两轮摩托车被查获

被告人赵某,男,今年51岁,初中文化,沙洋人。

今年7月2日20时14分左右,赵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荆门城区果园三路与月亮湖北路交会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赵某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2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赵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7月5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8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法院认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下危险驾驶罪。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8

时间:今年7月2日22时27分左右

地点:荆门城区长坂坡路

事件:司机醉驾小型汽车被查获

被告人郑某,男,今年32岁,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掇刀人。

今年7月2日22时27分左右,郑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至荆门城区长坂坡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郑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4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郑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7月5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1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法院认为,郑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下危险驾驶罪。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9

时间:今年7月19日20时24分左右

地点:荆门城区果园二路

事件:司机醉驾普通两轮摩托车被查获

被告人张某,男,今年39岁,初中文化,东宝人。

今年7月19日20时24分左右,张某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荆门城区果园二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张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00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张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7月23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5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据张某交代,事发前,他在荆门城区一餐馆吃饭,喝了3两左右的白酒和2瓶左右的啤酒。饭毕,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果园二路时被交警查获。

法院认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下危险驾驶罪。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0

时间:今年7月19日20时44分左右

地点:荆门城区白云大道与创业二路交会路口附近

事件:司机醉驾小型汽车被查获

被告人解某,男,今年39岁,大专文化,沙洋人。2020年7月22日,解某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有罪。

今年7月19日20时44分左右,解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荆门城区白云大道与创业二路交会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解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89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解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7月22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解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

法院认为,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下危险驾驶罪。解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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