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一方主张抵销债务

对方如果不同意

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21年底,赵某与A公司、B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赵某工资、补偿金及律师费,并由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于2022年初生效。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与赵某的债务已因另一借款纠纷案抵销,请求撤销执行。

经查,A公司与赵某等人在另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确有债务关系,相关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某等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曾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中,A公司同意抵销劳动争议案件的债务,并就剩余债权达成和解后撤回了执行申请。A公司还向赵某发送了债务抵销通知书,赵某已签收。

据此,法院裁定支持A公司的异议,终结对其的执行并解除强制措施。赵某不服提起复议,认为其在执行案件中的债权是工人工资等劳动报酬,享有优先权,反对A公司将债务进行抵销,要求法院继续执行。

法院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权行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案中,A公司欠赵某的工资及补偿金,以及赵某欠A公司的借款,均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到期且可抵销。A公司通知赵某抵销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赵某同意。赵某认为其工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但本案中并无优先受偿权适用情况。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时存在多个债权,其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债权在受偿时享有清偿顺序的优先地位。因此赵某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说法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费用受偿优先权、税款优先权等。

债权人在面对互负债务时,应充分考虑抵销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务时,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进行抵销,此权利行使无需对方同意。赵某虽主张其劳动报酬优先,但在未进入特定程序如破产清算等情况下,并无适用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因此,在符合抵销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通过通知赵某进行债务抵销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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