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章某拖欠邓某等10名工人工资25万余元。2024年7月,章某为逃避支付工钱,更换手机和微信号后逃至外省。同年8月,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章某的住所处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章某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其置之不理。
不久后,章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其家属代其向邓某等10名工人支付了11万余元劳动报酬,上述10名被害人对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章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支付被害人部分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章某限期支付10名工人剩余全部劳动报酬。
“我不该恶意拖欠工人的血汗钱,既伤了工人的心,又害了自己。”刑事判决书送达后,章某表示认罪服法。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辛勤付出应得的回报,任何企图逃避支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工者,欠薪的后果不仅是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加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甚至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关于“数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形如下: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章某采用逃匿到外省的方式隐匿,拖欠10名工人工资25万余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在政府部门下达改正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故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