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打人致瘫案,同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确实有诸多相似之处。

这两起案件均发生在夜间堂食前后,殴打他人都具有较明显的随意性、挑衅性,且都不存在实质性的争执或冲突。

就打人的凶残程度而言,两者也相当。

胡建秋等打人最凶狠方式是,使用腿脚猛揣受害人的头部,而唐山的陈继志一方则是用啤酒瓶猛击受害人脑袋。



两伙人下手都具有高度凶残性,不计后果,且都有放任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发生的倾向。

此外,唐山的陈继志之所以敢于在公共场合寻衅兹事、肆意殴打他人,除有同伙现场助威和屡次逃脱法律制裁而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外,还有公安系统的“保护伞”为其撑腰。

在当前这个法治环境下,陆丰的胡建秋之所以敢肆意殴打他人,尤其是敢于不计后果的下死手殴打他人,真正助其胆量的恐怕不是酒,而是其当派出所长的叔叔胡某波。



后来该案发生的一连串怪事,似乎是真得应了胡建秋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判,经过所长胡某波的一番骚操作,将人打致偏瘫的胡建秋仅仅行政拘留了10天。

而唐山的陈继志,案发后之所以迅速被抓,是因为媒体的关注和舆论的沸腾。

与唐山烧烤店打人案,性质相近,凶残程度相当,但危害后果还要严重许多的陆丰打人案,其凶手之所以没有被罪罚相当的绳之以法,那全是因为该案发生时,没有被媒体和公众关注到。



当然,如果胡建秋、陈继志之流是无钱无势的平头百姓,我想如此严重暴力犯罪,他们的落网也是无需社会关注的。

但问题来了,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据此观察,陆丰打人致瘫案的办理,是严重亵渎了这一法治原则的。

胡建秋打人致瘫并导致受害人一年多后死亡的案件,按照案件性质和当前类似案件的量刑平均线论,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比寻衅兹事更合适,其刑期应该在10年上下。



但现已对罪犯胡建秋等以寻衅兹事罪进行了定罪量刑,而且刑罚已执行完毕。

据此看来,该案现已进入“夹生饭”阶段,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起已经判刑并刑罚执行完毕的刑事案件,推翻它并重来的难度,不亚于赤脚登天。

因为刑事案件翻案,就意味着,有人可能因此被追责,而且被追责的人,还不只是某一家某一人,而是公检法三家以及参与办理该案的一大帮人。



所以说,刑事案件翻案的真正阻力是来自公、检、法三家,以及三家的一大帮办案人员。

但该案若确实存在事实认定、证据使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错误,以及存在权力非法干预的问题。

尤其是,该案已曝光在公众视野之中的情况下,翻案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