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犍为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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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银行取钱时

发现柜台U型槽内有现金

“天降横财”~

趁工作人员不备悄悄拿走会怎么样?

可千万别这样做

后果可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

还有可能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犍为县公安局派定文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案,为李女士挽回经济损失500元。



案件回顾

2025年4月16日,犍为县公安局定文派出所接到辖区李女士报警称,其遗落在定文镇邮政储蓄银行柜台U型槽内的500元现金被盗,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调取银行监控,发现李女士于4月8日在银行柜台取钱后,遗忘了一沓500元(5元面值100张)现金。后一男子到该柜台办理业务时,趁银行工作人员离开柜台的间隙,用手机遮挡,迅速拿走现金。


经排查,定文派出所于当日锁定违法行为人杨某。4月16日、17日,民警2次电话联系杨某,杨某均拒不承认;4月18日,民警对此案立案处理,并找到相关人对监控视频进行了辨认,之后民警多次联系杨某,讲明事件的利害关系,杨某最终承认拿钱并承诺于4月22日到定文派出所配合处理;4月22日,杨某未按照约定到达派出所,民警再次联系杨某,杨某表示人在外地,愿意通过微信转账先行退款;4月23日,民警驱车赶往杨某所在地,杨某表示愿意主动到定文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杨某对其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犍为县公安局处以杨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将物品遗忘在有管理者的场所的特定部位(例如:银行的柜台、商场的货架),物品的占有权将转移到场所管理者,则该物品不视为无主物,在本案中杨某拿走李女士遗落在银行柜台上的钱,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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