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暴力取证罪与伪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暴力取证罪与伪证罪一般情况不易混淆,但是当使用暴力逼取证人提供伪证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时,就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等特殊群体。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是否得到证言、证言是否真实不影响本罪成立。后者是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证人,通常理解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后者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第四,主观意图不同。前者目的是获取证言,后者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二、使用暴力逼迫证人在证言上签字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暴力取证罪中通常的取证行为是逼迫证人从不作证到作证,或者从作出不利的证言到作出有利的证言等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份证人证言材料,必须要有相应的证人签名或者按手印的确认方为完整的、有效的证言。如果证人拒不签名按印,该证人证言可能因程序瑕疵而无效。因此暴力逼迫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按手印的行为与暴力获取证言的性质是相同的,对于暴力逼迫证人签名捺印的行为应以暴力取证罪定罪。

三、司法机关在适用暴力取证罪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司法机关在适用暴力取证罪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暴力取证致人轻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取证罪的法定刑处罚。

2.暴力取证致人伤残,即致人重伤、残疾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并按照第二款致人重伤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这是因为,暴力取证罪的量刑幅度与一般故意伤害罪(即轻伤)基本一样。如果造成致人重伤、残疾的严重后果,仍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处刑,显然失之过轻,所以法律规定应按故意重伤从重处罚。



3.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应分析行为人对于死亡的心理态度。如果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理态度,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则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