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至巡回审判庭开庭(左右滑动查看)


民事庭至巡回审判庭开庭


A商贸公司系注册在本市浦东新区张江的公司,王女士为公司员工。因该公司要搬迁至闵行区,王女士因为公司新址离其住所较远故拒绝调整工作地点,双方因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该商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张江巡回审判点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把握住双方曾经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对于解除的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何谓协商一致解除等进行释法析理,在合议庭的耐心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意义

二审法院抓住双方存在协商基础的关键点,引导企业正视责任、劳动者理性维权,最终促成调解。也提醒用人单位重大经营策略或战略调整时,应提前评估用工影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需依法保障劳动者补偿权益;劳动者则需注意留存协商证据,避免因沟通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J航空公司、邓某及F航空公司三方签署《飞行员流动协议书》,明确J航空公司向F航空公司支付180万元的流动补偿费,邓某与F航空公司解除合同后与J航空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在邓某入职J航空公司后不久,J航空公司因为邓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邓某赔偿180万元的流动补偿费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J航空公司的部分诉请。J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立案庭快审团队前往长宁区航空案件审判站公开开庭审理,在耐心释法说理后,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飞行员职业具有较高的行业壁垒,审理涉飞案件需要考虑民航领域的相关政策背景及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上海一中院利用航空案件审判站,以巡回审判方式审理这起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涉飞案件,对于化解同类型劳动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冯某是C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其取件派件的区域由C快递公司安排,C快递公司对冯某进行考勤,冯某在派送快件过程中受伤,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本案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在松江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在于快递员冯某与用工主体C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C快递公司主张,与冯某是按单结算的承揽关系,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但经过合议庭对本案的全面审理,合议庭认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平台灵活用工的发展,平台对相关网络配送员的控制和管理更加隐蔽和复杂,不能简单地根据传统劳动关系外观表现形式否定劳动关系,而应结合在案证据反映的各项劳动关系从属性表现要素,综合评估劳动者与案涉企业从属性的强弱,考量确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C快递公司对冯某的工作过程实行了控制和管理,双方的法律关系具备劳动关系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构成劳动关系。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后当庭宣判驳回C快递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新业态就业群体工作时间灵活、用工关系复杂,合议庭突破传统用工形式外观判断,精准识别平台用工隐蔽化的劳动从属性,为新业态就业群体提供“零距离、有温度”的暖“新”法律服务,也提醒企业商业模式创新不得规避法定用工责任。


帕某在工作中受伤,当天送医治疗。次日,Q公司与帕某签订《临时工工伤私了协议书》,载明自帕某受伤之日截止该协议签订之日所发生的一切医院治疗费由公司负责,公司补偿帕某手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帕某接受补偿费用后,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就与工伤有关的事宜向公司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等。后帕某经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八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要求Q公司支付相应工伤待遇。Q公司则以双方私了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协议无效,Q公司应当承当工伤保险待遇替代责任。

本案在松江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协议书时,帕某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等级实际均未作出,帕某对其受伤情况、可能获得赔偿实际均无清楚认知,且协议赔偿内容远远低于帕某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Q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帕某工伤待遇。本案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工伤损害时有发生,工伤损害赔偿是劳动争议中常见的赔偿项目。协商调解是解决工伤赔偿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劳动者签订此类协议时,也应当审慎确认,在对自己应得工伤赔付利益及自身损害后果有清晰认知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避免个人权益受损。


H公司因业绩下降较为严重进行组织架构调整,优化部分岗位,与劳动者就调岗等事由进行协商,后因协商不成H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争议涉诉。

本案在张江巡回审判站开庭,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围绕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释法说理,并联合仲裁机构、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形成解纷合力,经过多轮释法明理与协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初步达成权利义务明晰的调解方案。

但在调解协议签订当场,劳动者又表达了对公司后续不履约的担忧,因双方信任基础不存在,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为此,民事庭承办法官积极探索“枫桥经验”新实践,由双方当事人选取信任的社区干部,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参与到调解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监督公司即时履行调解协议。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签订与即时履行。


案件意义

法院围绕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等进行审理,最终创造性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达成调解。也提醒企业规范用工,注意业绩下滑是否达到“重大变化”程度、调岗协商程序是否合法等。


2023年9月,韩某劳动关系从D公司转移至E公司处。2024年,E公司以韩某在职期间多次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查,E公司所主张的韩某违纪事件均发生在2023年3月之前。一审法院认为E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判决其支付韩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本案在张江巡回审判站开庭,上海一中院认为,2023年9月韩某劳动关系才转移至E公司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除约定韩某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外,未就其他权利义务予以约定。现E公司以韩某在原用人单位的违纪行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依据。E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最终上海一中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意义

判决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警示关联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翻旧账”损害劳动者权益,避免劳动者因历史问题陷入持续性权利减损风险,妥善维护劳动者权益。

为促进巡回审判示范效应最大化,上海一中院开展了多角度的延伸活动,为巡回审判提质增效。每场庭审活动结束后,均就地开展“以案释法”,以案为例,以点带面向现场的旁听人员开展延伸普法,以“送上门”的审判、“走进社区”的法治宣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今后,上海一中院将持续创新司法服务模式,选取具备示范性、预期引导作用的纠纷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将司法解纷职能向基层治理延伸,推动司法裁判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持续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新实践,优化多元解纷体系,深化司法为民实践,以更优质的司法供给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文:蒋静 陈美娟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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