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致残
为得到公司配合申请工伤认定
“自愿”放弃公司应负的工伤保险待遇
该承诺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某公司员工孙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对此事故无责任。公司不愿意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孙某遂自行提出申请,因部分手续需要公司配合才能完成,公司拿出一份《承诺保证书》表示,只要孙某签字承诺自愿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自愿放弃公司应当负担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就予以配合,孙某无奈之下在《承诺保证书》上签了字。2023年8月,人社部门认定孙某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2024年4月,孙某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4年8月,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相关事项已在《承诺保证书》中进行了约定为由驳回了孙某的仲裁请求,孙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其合法权利,孙某“自愿”放弃本可向公司主张的高达数十万元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常理。公司与孙某签订的《承诺保证书》内容为孙某放弃合法权利、公司无需履行法定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属于显失公平情形。在孙某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公司配合时,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与孙某签订显失公平的《承诺保证书》,属于乘人之危。《承诺保证书》的内容并非孙某的真实、自由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孙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保险基金负担项目和用人单位负担项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如果职工因工导致五级、六级伤残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孙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且孙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经法院确认终止,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的方为有效,若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本案中,若某公司不配合孙某完善申请材料,孙某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某公司乘人之危与孙某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该协议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仍然能够享受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属于公法领域,侵权属于私法领域。除法律有其他规定外,公法和私法的保护均应在司法中实现。审判实践中,劳动者在侵权案件中得到的赔偿可能无法完全弥补其损失,此时,社会保险的保障救济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劳动者如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工伤时,切勿忘记自己享有获得“双赔”的权利。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供 稿:南阳中院 同 箫、刘方昊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编 辑: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