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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玉龙桥附近十字路口处,与他人相互辱骂。曹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王某带领辅警胡某某依法执行职务时,被告人崔某某搂着民警王某的肩膀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左手关节、右手背部受伤。民警对被告人崔某某依法口头传唤戴手铐时,崔某某拒不配合,致王某右颈部、胡某某右手受伤。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被告人崔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后,全市办理的第一起袭警案件。人民警察肩负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使命,袭警行为不仅侵犯民警个人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扰乱公共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曹县人民法院将依法惩治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

来源丨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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